江苏省住房建设厅、江苏省邮政管理局关于《智能信报箱建设标准》有关问题的通知
江苏省住房建设厅、江苏省邮政管理局关于《智能信报箱建设标准》有关问题的通知
(征求意见稿)
各市规划局、建设局、房管局,邮政管理局:
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意见》(国办发〔2018〕1号),构建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邮政快递末端服务体系,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更好用邮需求,我省在全国率先发布了《住宅智能信报箱建设标准》(DGJ32/TJ94—2018)(下称《标准(2018)》)。该标准以服务民生为导向,以解决邮政、快递服务“最后一公里”为目标,具有前瞻性、适用性、公共性。根据《江苏省邮政条例》,现将与执行《标准(2018)》相关的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《标准(2018)》相关问题。
自2018年x月 x日《标准(2018)》生效起,原《住宅信报箱建设标准》(DGJ32/TJ94—2010)同时废止。
《标准(2018)》)规定“智能信报箱(群)的格口总数,不应少于住宅户数”,但是考虑到智能信报箱循环使用的方式以及目前的使用频率,2018年12月底前,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投建,但建设数目至少不低于住宅户数的70%。
二、智能信报箱的建设和验收。
城镇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住宅小区和住宅建筑工程,应当将智能信报箱工程纳入建筑工程统一规划、设计、施工和验收,并与建筑工程同时投入使用。
住宅小区、住宅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,应当进行信报箱工程专项验收。专项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,施工、设计、监理以及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参加验收。
三、智能信报箱的维修管理。
住宅智能信报箱产权人为全体业主,其维修和更换,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负责;保修期外由产权人负责,也可以由产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邮政企业等维修、更换。
各地规划、住建、房管、邮管等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《标准》的贯彻落实工作,做好培训宣传。标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省住建厅和邮政管理局反映。
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邮政管理局